《表1 飞行安全指数评价指标》
目前飞行员安全绩效的评价指标多是学者在飞行员安全绩效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以安全绩效测量指标的形式而提出的,可以将其分为结果性指标[5-6]和过程性(行为)指标[7]两类。过程与结果是相对的,结果是过程的结果,同时又是下一个结果的过程。行为与结果也是如此。民航局的不安全事件样例[8]中所列及的各航空公司的超限事件,相对于事故和事故征候而言均是过程和行为,如指示空速148 km/h(含)以上航空器中断起飞、未正确执行进离场程序或复飞程序等严重差错,未按规定操纵飞机起降、未按规定使用EFB设备等一般差错,前轮先接地、150~15 m进近下降率大等超限事件。大量统计数据也表明,70%以上的航空器飞行事故都与飞行员直接相关,飞行员的操作行为与航空安全关系最为紧密和复杂,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9]。因此,从差错标准及快速存取记录仪(Quick Access Recorder,QAR)中记录的超限事件、行为中筛选出导致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过程行为,结合业内专家意见对重复监控的事件进行剔除,最后得到如下指标,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910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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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8.25 |
作者 | 王永刚、孙睿韬 |
绘制单位 | 中国民航大学安全学部、中国民航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