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模型(3)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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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与创新行为——基于自然实验与断点回归的实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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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代表系数在1%、5%、10%水平上显著。括号内表示稳健标准误。

非国有性质产权尽管有助于减轻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代理问题(李文贵、余明桂,2015),但其配置比例并不是越高越好。因为当非国有资本取得较大控制权时,非国有股权进一步集中,非国有股东更有动机不断巩固自身利益(涂国前、刘峰,2010),可能引发大股东侵占行为。特别是当非国有资本处于股权结构失衡的绝对控制地位时,非国有性质产权的逐利天性将进一步放大(郝阳、龚六堂,2017),这不仅增加了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掏空的风险,而且可能使得企业在经营决策上更加短视,规避更具长远价值的创新投资,从而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相比之下,国有控股企业中并不存在大股东侵占问题,国有资本控制地位从相对控制到绝对控制的变动对国有股东的决策地位并无实质性影响,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体制也几乎不发生变化,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决策行为依旧由国有股东主导,因而国有控股企业的创新产出几乎不受其控制地位变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