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等级地间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指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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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康社会生活救助标准研究——日本水准均衡方式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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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生活救助标准反映各等级地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差异,厚生省1987年在对等级地档次进行调整的同时,规定了不同等级地之间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指数。将1级地-1的救助标准指数设定为100%,其他等级地的指数依次降低4.5%,利用1级地-1的救助标准额乘以其他等级地调整指数,即可得到其他等级地的生活救助标准,此方法一直沿用至今。详见表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