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企业性质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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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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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值;*p<0.1,**p<0.05,***p<0.01。

为检验假设2,我们参考模型(1),将上市公司区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组,再重新进行回归检验。表6列(1)、(3)没有加入控制变量,也没有控制行业和年度效应(YEAR、INDUS表示模型中是否加入年度和行业虚拟变量)。由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国有上市公司PLE的系数显著程度较高,且绝对值比非国有上市公司大,这表明相对于非国有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国有上市公司避税程度更低。列(2)、(4)加入了控制变量,也控制了行业和年度效应。回归结果显示,国有及非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避税程度之间的关系均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国有上市公司PLE系数的绝对值相对较大。这说明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国有上市公司对风险更敏感,从而避税程度更低。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股权质押对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更强。由此,假设2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