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市场化程度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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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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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为t值;*p<0.1,**p<0.05,***p<0.01。

为检验假设3,我们参考模型(1),利用王小鲁等(2016)提供的各省份市场化指数,匹配上市公司注册地,得到每个公司所在地的市场化指数。在此基础上,按照其行业年度均值将上市公司样本分为高市场化程度组与低市场化程度组。表7列(1)、(3)的回归分析显示,虽然两列结果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当市场化程度高时,PLE系数的绝对值更大,这说明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避税程度更低。表7列(2)、(4)的回归结果显示,市场化程度高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避税程度之间的关系在1%的水平上显著,而市场化程度低时,两者的关系不显著。由此,假设3得到验证。原因可能是:在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地区,政府的“扶持之手”会给予企业更多保护,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而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政府更可能按市场化逻辑来推动经济发展,企业需自己承担风险,所以在控股东股权质押后,企业不愿再承担更多的避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