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失出错案处罚:清代错案追责制度运行中的困境及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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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错案追责制度运行中的困境及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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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吏部处分则例》中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连带责任的特点。例如,早在康熙九年(1670),清廷就规定了官员因过失导致案件判决有所出入的处罚标准,其依照府州县、司道、督抚三个层级分别予以处罚。(8) (参见表1、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