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地方规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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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文本考察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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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司法机关尤其是省高院大多出台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错案追责办法(1)。海南、陕西、江西、内蒙古、河北五省(区)在较早的时候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作出制度性规定,但是海南、陕西两省后来又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予以废止,其余三省(区)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人大法律法规信息库中的状态仍为“有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则是在2007年对《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进行了修订,且修订后的法规至今有效;江西省高院在2012年又制定了《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这一问题重新作出制度设计。浙江、山西二省虽未搜索到明确的制度文本,但是其辖区范围内的中级及基层司法机关却纷纷已经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在两省高院、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也有推动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表述。相信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发展进程中,其制度文件会很快出台。与省一级制度规范相呼应,各地中级、基层司法机关也几乎都制定了适用于本辖区司法机关及本机构的责任追究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在各省级司法机关的官方网站中均有所体现(参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