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联邦数据保护法律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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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数据保护法概况》报告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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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指出,第二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受保护信息”(或者说数据),体现出来就是“拟立之法与旧法的关系”问题。根据表1所示,美国联邦法律对“受保护信息”进行的界定差异很大。比如,《金融现代法》采用的是“非公开的个人可识别的金融信息”,《健康保险流通和责任法》采用的是“健康信息”。而GDPR和CCPA将所有“个人信息”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地,新的联邦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需要考虑如何处理与已有的各行业相关法律的关系,实践中就需要考虑优先适用哪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