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审判实务中的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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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想模式、现实状态与未来趋向》
如表2所示,实践中的责任竞合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形:一是在涉及所有权变动的合同中(如买卖、赠与),因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发生加害给付而导致当事人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受损。二是在涉及使用权变动的合同中(如房屋租赁、融资租赁、使用高速公路、旅客运输、免费班车),因违反标的物维护义务或人身保护义务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害。三是在提供服务的合同中(如旅游、出版、建筑工程、停车寄存、超市保管、储蓄、证券委托、期货、出版、网络游戏、雇用),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以上为大致分类,并不排除现实中不同分类之间存在交叉。例如,违反约定停止履行供用水电合同的,可构成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者违反附随义务侵害被服务者固有利益,而不属于涉及所有权变动的合同中的加害给付。
图表编号 | XD0083686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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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15 |
作者 | 张平华 |
绘制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