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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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的功能布局及流线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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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加权活度=(计划的日操作最大活度×核素的毒性权重因子)/操作性质修正因子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规定,临床核医学的工作场所应按照GB18871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规定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放射防护措施。一般临床核医学的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工作场所属于GB18871规定的乙级或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为便于操作,针对临床核医学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计划操作最大量放射性核素的加权活度,把工作场所分为Ⅰ、Ⅱ、Ⅲ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