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种维度下行为监管的“四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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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为监管模式分析与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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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基于“产品维度+机构维度”构建的行为监管模式的划分中,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处于概念模糊与意识觉醒阶段的第一种选择与第二种选择并非属于行为监管模式,还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审慎监管模式;第三种选择与第四种选择才能属于纳入行为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另外,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对行为监管的认识与实践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呈现出“橄榄球式”分布状态,各国监管层对行为监管认识存在巨大差异,尚未达成一致的行为监管模式共识。据世界银行统计,处于概念模糊阶段的第一种选择与处于意识觉醒阶段的第二种选择的国家占世界金融监管比重为32.5%;处于概念强化阶段的第三种选择的国家占比为63%;处于监管实践阶段的第四种选择的国家占比仅为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