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 0 世纪50年代我国农村集体化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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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概念嬗变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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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个数和参加户数来自《中国农业年鉴1980》,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来自武力(2000)[7]

从实施过程来看,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在很短时间内、以较为平和的方式完成的。表2显示,1950—1953年,尽管我国开始以互助组推进农村合作化,但单干户仍是农村经营的主要组织方式,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参加农户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且互助组并未改变农民土地所有这个土地改革的基石。1954—1955年,参加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农户数量已超过单干户,尽管该时段农民仍拥有较为充分的土地所有权。1956年之后,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组织形式快速让位于高级社(人民公社),1957年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的比重已达到96.5%,单干户、互助组和初级社等组织形式或者不复存在,或者微乎其微,人民公社随即成为我国农村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在极短时间内以平稳方式实施了农村集体化运动,这既有思想理论和实践需要等方面的复杂动因,也有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和土地制度变革的现实条件。在思想渊源方面,作为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生产资料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并在苏联模式、特别是“集体农庄”实践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强调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是走向全民所有制的“桥梁”。在实践需要方面,我国立足于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强调通过国家力量推进工业化、特别要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当时劳动力充裕、资本短缺的禀赋条件之间存在着冲突。这样推进农业集体化、建立人民公社就成为化解发展战略与约束条件之间矛盾的选择,其基本机制是通过人民公社制将农村剩余转为工业的资本来源,对城乡间的人口和劳动力流动实施管控,并实现农村主要公共产品的自行供给。更值得强调的是,1949年之后,我国农民通过国家力量获得土地所有权,其与土地之间的稳定权利关系尚未有效形成,这样当国家实施重工业优先发展并将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制时,其遇到的阻力就相对较小。作为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同时具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多重功能,这使得单个农户形成了对这种组织的系统依赖,其不能通过个体力量影响土地制度变革或农村的集体化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