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1 9 8 3—1984年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组织情况》

《表3 1 9 8 3—1984年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组织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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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概念嬗变与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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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4》《中国统计年鉴1985》

任何经济制度都是嵌入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之中,从人民公社制转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是一个系统的变革。这种变革意味着此前农村集体拥有土地且行使土地经营权,演变为集体拥有土地而农户行使土地经营权,它必然带来农村经营主体的转换,即从具有行政化特征的集体转变为具有分散化特征的农户。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主体的转变是在很短时间内完成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83》的数据,1978年我国农村人民公社数为52781个,生产大队数为69.0万个,生产队数为481.6万个,参加公社的农户数为17347万户,参加公社的农民数为80320万人。然而,如下页表3所示,在农村经营体制快速变革的背景下,1983年和1984年我国大包干队数占全国总计的比例分别攀高到97.9%和99.0%,大包干户数占总农户的比例也分别攀高至94.2%和96.6%,1984年全国未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队仅为0.2万个,这说明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很短时间内,农户已取代了人民公社而成为农村生产经营的主体。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革同样导致农村基层组织形式的演变,政社合一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基层组织的基本特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后,分散化农户成为农村经济活动开展的主体,这内在地要求农村基层组织从政社合一走向政社分开,人民公社所担负的生产、销售、经营等经济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农户所接替,农村基层组织的政社合一特征逐渐难以为继。如下页表3所示,1984年我国政社分开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作为经济组织的人民公社已分别达到91171个、926439个、28218个,政社未分开的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则分别降至249个、7046个和12.8万个。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在很短时间内也实现了从政社合一向政社分开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