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治理秩序的维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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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治理:“多元性”与“公共性”的互动逻辑——绿色高质量发展视阈下都江堰-四姑娘山区域基层治理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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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序治理的维度。我们认为,当多元主体不能有效参与公共事务,也即参与公共事务成为稀缺资源,而多元主体需要竞争公共事务的参与权,方能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实际参与,这一状态很难在基层形成多元主体的有序秩序,从而很难实现高质量治理,我们将其定义为低有序治理状态。而多元主体能够有效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公共事务成为普遍性权力,多元主体以多元一体的方式,即“政治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方式,参与基层公共事务,从而达到基层公共生活与公共事务的一体化,并实现高质量治理,我们将其定义为高有序治理状态。而其余情形,都定义为中间状态(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