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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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欧盟经验的我国药品“两票制”流通监管模式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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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商品的流通过程中,经销商也是一个单独的经营机构,它们盈利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营销赚取差价;代理商相当于中介,他们首先获得其它企业的代理权,与下一级分销商或者消费者达成交易,从中赚取服务费用。欧盟药品流通法律对这两种经营机构的权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却没有进行区分,代理商的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与传统的“底价招商”的模式相比,真正的代理商需要从委托企业处赚取佣金。所以传统的“代理商”的利润是进销差价,二者的收入来源存在着不同。所以,国内的一些企业会冒充“代理商”进行商业活动,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还有一些从事商业活动的“合同销售组织”,他们也是“代理商”的一种,只是名称有所变化,在本质上存在着一致性。代理商与经销商之间不仅概念区分不清,而且经营活动相互交叉,使我国的药品流通行业不能健康发展。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药品代理活动还是健康的,只是部分代理商与经销商在浑水摸鱼。为此,本文建议要厘清代理商与经销商的概念,允许合法代理行为的存在,本研究基于文献和经验总结,认为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