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九:西周铭文关于折首和撲罚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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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古物与西周刑罚——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的刑种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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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兮甲盘》和《禹鼎》则记载了西周时期“撲罚”这一刑罚的适用。《兮甲盘》是铸造于西周晚期的青铜器,出土于宋代,其铭文中出现的“井”与“撲罚”都是西周法律中常见的刑罚。“井”在西周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术语,西周金文和传世文献中常常可以见到“作井(型)、明井”的表述,其含义就是“刑”;“撲罚”的含义即为“处以刑罚”[21],《广雅·释诂》中:“罚,伐也”,故铭文中的“即井扑罚”意思即为“处以刑罚,加以征伐”。《禹鼎》铭文则记载了周王下令平叛鄂侯谋反,派遣禹出征时强调不管老幼一律杀掉不要有遗漏的事情。从这两件西周晚期的器物可以看出,西周早期“明德慎罚”的思想已经被严酷的刑罚思想所取代。“不听从命令就征伐”,且征伐时“寿幼无遗”,这表明西周末期,周王朝的统治局面已不复稳固,用周初的“礼乐”显然无法维护政治稳定,严酷的刑罚成为这一时期镇压诸侯方国的主要手段。这两种刑罚在西周青铜铭文中的多次出现也说明了对外族的死刑适用在当时具有广泛性,这也是西周时期兵刑合一的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