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五:西周铭文关于鞭刑的记载》

《表五:西周铭文关于鞭刑的记载》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青铜古物与西周刑罚——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的刑种及其演变》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鞭刑原本不在五刑之列。《尚书·舜典》:“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国语·鲁语》上说:“薄刑用鞭扑”,所以鞭刑是一种对官员较轻的体罚。《尚书·舜典》:“鞭作官刑。”传云:“以作为治官事之刑。”《左传》有:“鞭徒人费、圉人犖是也。子玉使鞭七人,卫侯鞭师曹三百……治官事之刑者,言若于官事不治则鞭之,盖量状加之,未必有定数也。”由此可知,鞭刑是用以惩罚官吏的刑罚手段,至于鞭打的数目则无定数。鞭打的数量从铭文“则(鞭)身”、“我宜鞭汝千”、“今大赦汝鞭汝五百”中确实得以印证。然而鞭刑的适用对象是否主要用于贵族和官吏,笔者认为此处要存疑,即使认定《亻朕匜》中的牧牛是一个小官员[14],《鸟形盉》中的乞是霸国的一个大贵族[15],但《曶鼎》中的匡季和《散氏盘》中的散氏则当为当时没有官职没有封爵的平民,尤其是匡季作为被告一进法庭未及审判开始便叩头呼救“我没有盗得多少,长官不要鞭打我”,可以猜想鞭刑在这一时期也用于审问犯人,进行严刑逼供。由此推测,鞭刑在西周的适用可能并非像文献中的记载,而是由官吏贵族推广于平民奴隶,乃至于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