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七:西周铭文关于赎刑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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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古物与西周刑罚——从西周金文看西周的刑种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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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就是用财物、金钱,或者用其他方式抵消刑罚的一种方式。《尚书·吕刑》中有关于赎刑的记载,罚锾作为赎刑是西周刑罚的一种辅助手段。所谓“金作赎刑”意思是被判了“五刑”的犯罪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钱来赎罪,以减轻刑罚。如前所述,《吕刑》对“五刑”做出统一规定。也就是说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要缴纳的赎金分别为一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和一千锾[16]。然而在铭文的记载中牧牛最初被罚墨刑,后来议赦,改判为另一种墨刑,同时没有罚金,后来又“大赦”,免去墨刑,罚金“三百锾”。《尚书·吕刑》成书于西周早期,亻朕匜是西周晚期器物,如果前者记载真实,说明到西周后期罚金的数量增多,与前期相比赎刑制度可能有了新的规定。笔者猜想此时到了西周后期,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统治者为了维护已经衰败的政治局面,很可能在这一时期放弃了周初“明德慎罚”的思想,刑罚严厉程度普遍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