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贪污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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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反腐败治理中的司法治理——以《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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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数额的大小是衡量这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依据,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量刑时,还要考虑其他情节。诸如贪污的动机,为生活困难所迫和出于追求享乐腐化的动机是有区别的。贪污对象的性质不同,也会造成不同影响。如救灾款与商店营业款不一样,贪污前者较之后者,后果严重,影响也更为恶劣。在当时经济困难的条件下,救国公粮属于受法律特别保护的重要物资,也是量刑应予考虑的。(2)例如,王山海原为陕甘宁警备区六团军需处长。他以部队名义采购物资炒卖,并将获利的400元贪为己有,并使用129元购买鸦片66两。后又贪污100元购买公家布匹贩卖获利9元。其用贪污的钱挥霍并吸食鸦片。1938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