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贪污罪量刑的影响因素分析》

《表1:贪污罪量刑的影响因素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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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均衡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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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里为t统计量,*p<0.1,**p<0.05,***p<0.01。

通过计量分析,犯罪数额、是否自首、是否坦白、是否退赃、是否有其他犯罪的估计系数显著,这些因素解释了贪污量刑的84.5%。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量刑增加2.4%。自首、坦白、退赃、没有其他犯罪要比不自首、不坦白、不退赃、有其他犯罪分别减轻量刑3.3年、2.1年、1.5年、1.8年。从四个区域的比较看,当控制了犯罪数额、是否自首、是否坦白、是否立功、是否退赃、是否悔罪、是否共同犯罪(主犯)、是否特定款物、是否多次贪污后,不同区域的量刑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把北京的量刑结果作为一个基准,我们发现广州的量刑平均轻1.9年、成都的量刑平均重1.1年,甘肃的量刑与北京没有显著差异。当我们将免予处罚和缓刑的样本删除之后,重新进行计量模型估计,发现模型的估计结果稳定(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