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04—2017年中央关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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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生发机理、运行困境与路径选择——以广东省佛山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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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笔者收集整理所得

“四个民主”建设初期,农村基层民主仅仅是初步实现了民主选举,而与之相配套的民主监督还没有实现的话,这种基层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6]。作为民主政治重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即被提上政策议程。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下发,由中纪委牵头,中央各部委在全国农村推动村务公开,村一级设立村民理财小组,以监督约束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干部。进入21世纪,民主监督制度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2004年,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率先创建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组织体系中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形成了分权制衡的治理格局,成为全国首创的地方治理样本。但是此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尚处地方探索阶段,仍然缺乏法律上的认可。2004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该文件规定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经过地方实践和经验总结,于2010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此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本身具有可延扩性[7],随着各地纷纷出台《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全国各地得到复制推广(中央出台的系列文件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