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增值税超额累进分成率设计》

《表3 增值税超额累进分成率设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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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分成模式创新:基于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分成效应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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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增值税超额累进分成率表示地方留存比例,当财政自给率大于0.8时,分成率为定值0.5;当财政自给率在(0.6,0.8]区间时,分成率在0.5的基础上加0.55×(0.8-a)的部分,去括号为0.94-0.55a,以此类推计算其余两级分成率公式。即借鉴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计算模式,以财政自

最后,根据各省份财政自给率分成级距设计边际分成率。鉴于增值税分成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即增值税超额分成模式除了要考虑收入差距外,更多的是要保证各省份的财力水平,为此,在设计增值税税收分成模式时,应引入超额累进理念,结合财政自给率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所带来的分成率变化生成边际分成率。本文将财政自给率在0.5以下的省份界定为财力严重不足的省份,这一区间的增值税边际分成率应最高;自给率超过0.5的省份借鉴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级原则分档设置增值税边际分成率;自给率超过0.8的省份税收收入较为充裕,一般预算内收入即可满足辖区内财政支出需要,增值税边际分成率应该在最低级别。同时,考虑到营改增的目标之一是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水平不变,根据前文减收效应的测算,减收效应最多的省份,其实际税收分成率需达到65%才能与营改增之前的收入水平持平,故其边际分成率应有较大幅的提高,同时考虑到对中西部省份的支持,将最高边际分成率设定为70%;对于财政自给率在(0.8,1]区间的省份,其边际分成率设定为50%;剩余财政自给率水平在中间的省份,其边际分成率不应与两边区间差距过大,故将在区间(0.5,0.6]的省份的边际分成率设定为65%,在区间(0.6,0.8]的省份的边际分成率设定为55%,具体分成模式及超额累进分成率计算方法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