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不同治理特征下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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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族企业违规的同群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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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5

为了检验不同公司治理特征下系族企业违规行为同群效应的差异,我们构造了Other_vio1i,t和Other_vio2i,t两个变量,并分别代替Other_vioi,t按模型(1)进行回归,结果见表6。其中,第(1)列加入了系族内其他成员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单位兼任的公司是否违规变量Other_vio1i,t,其系数显著为正;第(2)列加入了系族内其他成员公司董事长不在股东单位兼任的公司是否违规变量Other_vio2i,t,其系数不显著;第(3)列中同时加入了Other_vio1i,t和Other_vio2i,t两个变量,结果显示Other_vio1i,t的系数显著为正,而Other_vio2i,t的系数不显著。第(4)~(6)列的固定效应模型得到了与第(1)~(3)列相同的检验结果,表明系族内公司违规受董事长在股东单位兼任的其他成员公司违规行为的正向影响,但不会受到董事长不在股东单位兼任的其他成员公司违规行为的显著影响。可见,在“治理同构性”更高的情况下,系族企业违规行为的同群效应更强,验证了假设2,且为系族企业违规行为的同群效应是源于系族企业“治理同构性”提供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