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治理主体权责内容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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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环境治理价值选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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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4年《环境保护法》与1989年《环境保护法》对比整理。

法律制度是公共治理理论落地的具体约束,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未来我国公共行政的发展包括环境治理发展也必然需要经历与法律制度相互适应的阶段,并最终达到在法律约束下开展治理活动的常态。模式选择与公法规则之于公域之治,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国家管理失灵直接推动着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共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的普遍兴起,这代表着通过分散权力来集中民意的公域之治的发展趋势[14],我国法律内容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认识,其变化趋势反映了国家对于未来发展的基本判断。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共计三十余部,包括《宪法》对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综合情况的规定,以及其他环境保护的单行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同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是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关于环境保护的最大共识,更是在新时期建设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和依据[15]。该法律是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来修改最为明显的法律,新《环境保护法》在主体权责方面相对之前有了明显的变化,如表4所示。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对我国环境治理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环境的保证,相关政府部门列出了未来工作的重点,是我国环境问题由管理向治理迈进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