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8 摘牌当年上市公司转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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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转债融资与盈余管理动机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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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并没有发现上市公司在摘牌可转债当年有更高程度的盈余管理动机,与摘牌当年更高的转股比例不匹配,这与“中国特色”的可转债市场环境相关。在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绝大多数是附有赎回条款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的,这两个条款的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上市公司迫使投资者加速转股的工具。赎回条款是指当上市公司满足赎回条件时,有权以条款约定的赎回价格赎回可转换债券。由于赎回价格往往低于转股价格,理性的投资者自然会选择转股,因此提前赎回成为上市公司强制性转股的手段。而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条款是上市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下调转股价格,投资者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获得公司股票,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者转股,另一方面转股价格降低使得公司更容易达到赎回条件,两者共同作用使得上市公司迫使转股的控制力更强。如果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则需要在赎回条件满足后进行公告,由此本文对上市公司赎回公告前后的转股情况进行数据搜集整理(如表8所示),大部分上市公司摘牌当年的转股发生在赎回公告后,赎回公告的公告效应明显。因此,本文认为在可转债摘牌当年,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通过达到赎回条件行使赎回权来加速投资者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