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农业生产托管利益分配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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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托管利益分配模式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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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现实中,合同外附加收益型的服务监督主要形式、服务监督强度等特征视具体合同条款而定,合同条款可能是上述前四种利益分配模式之一或其他。

对比上述五种农业生产托管中典型的利益分配模式,无收益约束型主要出现在农业生产托管肇始阶段(见表2,下页),此时合同的形式大于本质,托管服务组织凭借自身声誉为农户提供一种无形的服务质量担保,此时非正式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服务监督强度以及利益分配模式普适性相对较弱。农业生产托管的剩余控制权完全归属于服务对象,服务组织的服务积极性没有得到有效激发或释放,合同缺乏激励机制。此外,从合同的本质来看,该模式下契约经济的属性相对较弱,关系经济的属性相对更强,因此其交易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高,交易易于产生但不具备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普适性。当前我国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与信用或契约短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信用或契约的短缺使社会分工难以深化,市场只能在低水平上平面扩张[20]。同理,该合同形式下农业生产交易范围的扩大以及分工的深化亦将受到束缚或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