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嘉靖时期贵州土司贡马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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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西南土司朝贡贡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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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文所言,明初西南土司的朝贡环境相对较为宽松,朝廷除对贡品内容限制较少外,对贡品数量亦无严格限制。通过《明实录》的记载来看,明廷并未对贡品规模进行明确规定。以贡马为例,明初明确记载土司贡马规模,少者数十匹,如洪武二十一年,建昌府故土官安思正妻师克等“来朝贡马九十九匹”[1](P2817);洪武二十五年,贵州宣慰使安的等“来朝贡马六十六匹”[1](P3248);永乐四年,播州宣慰使司宣慰使杨昇、贵州宣慰使司宣慰使安卜葩“遣人贡马,各四十匹”[3](P757)。而多者则达到百匹以上,如洪武十四年松潘安抚司“酋长占藏先结等来朝,贡马一百三匹”[1](P2234);洪武十六年十二月,云南丽江等府诸部酋长“来朝贡马一百二十七匹”[1](P2446)。至嘉靖时期,各土司贡马数量开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笔者据(嘉靖)《贵州通志》记载,列出贵州各家土司所贡马匹数量,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