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嘉靖时期朝臣的宗藩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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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嘉靖朝臣的宗藩奏议与宗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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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奏疏内容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宗禄短缺、宗藩婚姻、宗藩封爵、宗藩犯罪、王府管理人员及王府事宜等相关问题。针对宗禄问题,朝臣上奏疏说明宗禄短缺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嘉靖八年正月,“户部尚书梁材等言,臣等查嘉靖七年太仓所入止一百三十万金,而费出之数乃至二百四十一万有余。加以各省之催徵不前,诸边之用度无节,少遇凶荒纷纷奏请。臣等切详弊端有五焉:一宗室、二武职、三冗食、四冗费、五逋欠。自非多方议处,将来何以支给?”[7]2280梁材乞敕廷臣会议天下岁入岁用之数,共同商议对策。嘉靖八年二月,詹事霍韬上《天戒疏》,以灾变陈言,“凡人之为祖父者。若有神灵。未有不顾念子孙者。况我太祖皇帝开太平基业。合宇宙万物皆得其所。独不顾念子孙乎。忍见其失所乎。此民不遂其生。怨恨之气。犹能感召灾变。况亲藩骨肉。不得其所。怨恨之气。有不感动太祖在天之灵。而召致灾变乎。”[6]1914霍韬认为灾变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宗室禄粮不济。同时,霍韬在奏疏中还分析了出现宗禄问题的原因,“宣德初年。汉庶人谋反。当时大臣倡为疏忌宗室之说。遂废出仕之令。夫禁其出仕。使不得随职受禄。惟仰食有司。是故昔也以一郡而供一王。今以一郡而供数千百人矣。禄粮所繇不给也。”[6]1915他提出禄粮不济是由禁止宗藩出仕和宗藩人口增长所引起的,请求共同商议。同年四月,户部尚书梁材提出了解决宗禄短缺的几条建议:限制妾滕数量;查复永乐之后朝廷赏赐的山场、湖陂、税课、河泊等。同年六月,霍韬又上《修书陈言疏》,“再按天下藩封。户部题称洪武初年。山西惟封晋府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今增郡王镇辅奉国将军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矣。岁支禄米八十七万有奇。由一万石增而八十一万石。则加八十七倍矣。臣考山西额田。初年四十一万顷弘治十五年存额三十八万顷。减额者三万顷矣。禄米则由一万石增而八十七万石。额田则由四十一万顷减而三十万顷。此山西额数也。举山西而推之。天下可知也。”[6]1921通过两者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朝廷的额田数目和禄米支出严重不成正比的现状。此外,章焕在嘉靖三十九年的奏疏中,论述了湖南诸宗大多处于贫困饥饿的状况。除了宗禄问题得到广泛关注外,宗藩婚姻中的违制问题也不断出现。嘉靖二年六月,礼部左侍郎贾咏以灾异陈言,建议禁止滥娶妾滕。嘉靖帝下旨“各王府自郡王而下妾所生子女每岁造册类报,违例滥娶者夺其禄,子女不得封,辅导官匿不闻者,罪之。”[7]770嘉靖二十三年六月,周采针对胙成王府庶子冒请名封的现象进行说明,礼部通知各王府娶妾要标注年龄,是否有嫡子及妾,并且要经过有司核实才能奏报。应请名请封的庶生子女,应该标明出生年月日以及生母身份,不得以庶冒嫡,以奸生冒庶出。嘉靖二十四年十月,查秉彝陈奏宗藩事宜,其中肃阃教一条,强调私婚狎娼之禁,严扶同勘结之律。奏报必须经过核实;妾媵要在规定数量之内;玉牒登记必须遵守期限。上述方法是通过严格妾滕选取和请封程序来控制滥娶滥封的现象。嘉靖三十一年七月,礼科给事中王鸣臣上奏宗藩事宜,其中关于妾滕一条,明确规定以后郡王二十五岁时,嫡妃无子嗣,才能奏请娶妾二人。到三十岁无子嗣,可以娶四妾。将军中尉三十没有子嗣可以娶一妾,到三十五岁无嫡子,才能娶足二人或三人。妾媵无嗣不能补娶。朝廷规定妾滕数量的目的是限制宗藩人口增长和减少宗禄支出。关于宗室封爵,嘉靖六年十月,礼部尚书桂萼上疏建议各王府进封或袭封王爵者,以后子女按照现在的封号递加。追封郡王的人,子女封号不变,其生母可以追封为王妃,但不遣官册封。朝廷许可并颁示诸王。嘉靖二十四年十月,查秉彝陈奏宗藩事宜,其中重恩典一条,强调以后请封不许援引特恩事例。针对宗藩犯罪问题,费宏在《请徙庆庶人疏》中,主张参照国法,参考代王聪沐事例,将废为庶人的台浤迁徙他处。嘉靖五年,席书在与廷臣讨论修省事宜时,强调应严加管束宗室越关奏扰。此外,关于王府官员及王府事宜,朝臣也提出许多相关建议。嘉靖五年,席书建议各王府亲郡王妃和郡主的仪仗,将军中尉和郡县主君仪宾的冠服应该算出所用费用,按照以往折价事例,让王府自己承办。陆粲和杨一清建议有学行的王府官任满可以迁转。嘉靖八年,梁材提出裁减王府旗校军匠的月粮。嘉靖三十一年,王鸣臣提出宗室仪从应该按例从囚徒内拨补,以免打扰民众。除此之外,还有禁止王府侵占百姓庄田等规定,目的是稳定社会秩序。上述嘉靖朝臣奏疏中反复讨论的宗藩问题,正是嘉靖四十四年朝廷进行宗藩制度改革的几个主要方面,为《宗藩条例》的编纂提供了思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