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嘉靖时期贵州土司贡黄蜡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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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朝贡”到“土贡”:明清西南土司内地化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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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明朝政府开始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土司朝贡的贡期、规模以及组织方式,其方式与土贡趋于一致。明初对土司的朝贡频率虽大多规定“三年一贡”,但并未严格落实,如上文所言之播州杨氏土司,在洪武时期总共朝贡19次,远超规定的三年一贡,然而明廷并未限制其高频率的朝贡活动。另外,明初各家土司各自独立组织朝贡活动,政府对其规模亦未有严格限制,而整顿后的朝贡活动则有所不同,嘉靖《贵州通志》记载了贵州各项贡品的具体划分情况,笔者以各家土司所贡黄蜡为例绘制表格,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