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离婚对个体幸福感的影响:分学历与生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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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快乐——离婚对个体幸福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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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列报告了分生育情况子样本估计结果。Becker(1992)提出,许多家庭内投资都具有婚姻专用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那么,育有子女的离婚者,与离婚未育者,其幸福感演变模式是否存在差异?第(4)列结果显示,在未生育的情况下与从未离婚者相比,个体在婚姻解体当年幸福感落差为-0.239(p=0.437)。到了第2年其幸福感水平甚至反超从未离婚者,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p=0.845)。随着距离上次离婚时间越来越久,其幸福感落差虽有所反复,但仍呈现出递减趋势。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婚姻解体对个体幸福感的动态影响,更值得关注(袁晓燕,2017)。第(5)列结果显示在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与从未离婚者相比,人们在婚姻解体当年报告的幸福感落差为-0.565,且在统计上显著(p=0.007)。同等情况下,一个人相对收入水平从中等的第3等滑落至最低的第5等,其幸福感水平变化为-0.347,仅有婚姻解体造成的幸福感损失的6成(0.347/0.594=0.614)。在婚姻解体的第2年,育有子女个体幸福感水平恢复了将近4成,不过在统计上仍然低于从未离婚者(p=0.037)。到了离婚后的第3年,该群体的幸福感水平与从未离婚者之间的幸福感差距已经基本消失,且在统计上不再显著(p=0.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