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网络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异议裁定书构成要素统计表》
从表1所示的三份裁定书中可以得知,三地法院对网络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浙江衢州中院的裁判结果认为,店家与消费者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明确了店家的地位,其裁定书主文的句子主干为“买卖合同双方不适用协议管辖”;湖北黄石中院裁判消费者、店家、经营平台均适用协议管辖的约定,对店家和经营平台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界定,裁定书主文的句子主干为“网络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广东广州中院裁判结果认为,预先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直接不适用协议管辖,对于店家和经营平台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界定,裁定书主文的句子主干为“网络合同纠纷适用买卖合同纠纷的规定”,“条款无效”则作为状语修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图表编号 | XD006902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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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20 |
作者 | 黄于芯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