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8年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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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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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须在6年过渡期满后(即2018年年底)满足资本充足率新标准的最低要求(资本充足率标准见表1)。同时,《办法》就资本扣除项、风险资产项目实施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核心一级资本要进一步扣除商誉、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资产证券化收益,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总体上有所提高,其中企业债的风险权重由50%上调至100%,原始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承诺的风险权重由0%上调至20%。此外,《办法》还明确淘汰了不具备损失吸收功能的资本工具,如从2013年起不含减记条款和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包括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需逐年扣减10%,到2022年完全剔除。据统计,目前商业银行资本中仍有大量不合规的资本工具。以次级债为例,截至2018年9月末,次级债余额为5940.8亿元,占发行总额的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