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碳强度约束政策效果的制度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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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强度约束政策对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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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上显著;括号中的数值为标准误;“经验p值”用于检验组间调整系数差异的显著性,通过自抽样1 000次得到。

本文从如下几个方面检验了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1)采用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经济数据和应用中心公布的各地级市PM2.5年均浓度数据和各市每年空气质量达到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率来衡量城市空气质量。(2)为消除样本容量不对称可能带来的问题,将研究区间定为2005—2016年,列出因变量为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的结果。(3)“碳强度约束”是2011年正式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强制要求各省(市)执行,但早在2009年12月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就曾提出。考虑到各省(市)可能提前布局,将碳强度约束政策实施年份设定为2010年,检验本文计量模型中对年份哑变量划分的准确性,列出因变量为空气污染综合指数的结果。(4)为防止分组分界点对本文结论的影响,分别以政府质量、市场化程度和所有制结构的第25个百分位数和第75个百分位数作为分组分界点进行划分,将小于或等于第25个百分位数的城市划归为一组,将大于第75个百分位数的城市划归为另外一组,比较两组的系数差异是否显著。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未列出具体回归结果。结果表明,碳强度约束政策能够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该结论是稳健的。同时,结果表明,碳强度约束政策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受地区制度环境的影响,政府质量越高、国有经济比重越低、市场化程度越高,碳强度约束政策的污染减排效果越强,对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越明显,该结论在不同分组界点下是稳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