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涉及电子数据的法律规范及条文》
从表1可以看出,有关电子数据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立法失调现象。第一,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而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的规定很少。第二,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规定本来就少,但很多都是电子数据收集取证方面的规定,有关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基本没有提及。相对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因素的规定比较多,但这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方面有关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认定没有一个正式的规定,而是零散于极个别规定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互联网法院审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考量因素,《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审查因素。
图表编号 | XD006425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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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10 |
作者 | 熊志海、荣子喻 |
绘制单位 | 重庆邮电大学、重庆邮电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