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地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来源》
数据来源:根据调研资料整理。
其次,从筹资标准看,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差异较大且缺乏稳定的增长机制。根据国务院医改办2016年公布数据[6],各地区大病保险的人均筹资标准变异较大(15~60元)。在筹资标准的设定、筹资标准增长等方面做法不一,除了定比筹资(即与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相衔接)之外,还有部分地区实施定额筹资(即从基本医保固定划拨资金),随意性较大,缺乏稳定、可持续的增长机制。表1列出了部分地区大病保险开展以来的筹资保障及来源,A地区在大病保险启动时将筹资标准定为50元,但随后4年没有任何增长(基本医保的筹资标准4年间已提高了近200元);D地区在大病保险启动时筹资标准设为30元,但随后4年也未做调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变化不大,直到2017年一次性提高至55元。无论是定比、还是定额筹资的做法,均没有形成稳定的、动态的调整机制,必然会影响大病保险的政策效果。
图表编号 | XD0063571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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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0 |
作者 | 付晓光、汪早立 |
绘制单位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