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部分试点城市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实践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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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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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以安庆、苏州和长春三个试点城市为例,分别代表现有的15个试点城市的筹资实践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筹资主体上,15个试点城市均采用多元化的筹资主体,但不同的试点城市在对于多元化筹资主体的设置上仍存在差异。第二,筹资渠道方面,分为以安庆为代表的定额筹资渠道,即制定筹资数额但不区分参保人的类型。以苏州为代表的试点城市采用比例筹资渠道,即以居民社保费用、个人可支配收入或工资为基数,设置缴费比例的方式筹集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比例筹资渠道可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尽可能减轻被保险人负担,但缴费比例难以统一。以长春为代表的混合筹资渠道,该种筹资渠道将区分参保人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筹资标准并以居民社保费用、个人可支配收入或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筹集基金。混合筹资渠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实际情况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地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但由于该渠道较为繁琐,易产生筹资纠纷,不利于统一管理和实行。第三,在筹资方式上,各试点城市长期照护保险的筹资渠道与筹资方式参照了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方式。通过对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地区筹资实践现状的资料整理,可分为以安庆、苏州和长春为代表的三种不同的筹资方式。第四,筹资标准,大多数试点城市主要运用个人缴费、从职工或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结余中划转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进行筹资,若筹资标准过高,势必对财政、单位及个人造成压力。若筹资标准过低,将影响长期照护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及其保障水平,同时也将对保险的预期效果和被保险人的获得感造成消极影响。应以筹资渠道为前提,制定符合地区实际情况的可持续性筹资标准,从而使长期照护保险具备切实可行的保障能力。部分试点城市筹资机制的实践现状如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