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处置内容》
1998年《金融体制改革法》规定了针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早期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措施,当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标准时,会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见表1)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金融厅和日本银行还通过监测金融周期指数、宏观金融预警指标等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早期预警分析和及时处置。
图表编号 | XD0062274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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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陈刚、孔文佳、韩静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