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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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存款保险在问题机构处置中的作用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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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类似2008年雷曼兄弟事件冲击引发的市场型金融危机,2013年,日本政府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1年公布的《金融机构有效破产处置的关键特征》,对存款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建立了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一是扩大存款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修订后的存款保险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金融商品交易业者、金融控股公司等。二是区分“资不抵债”和“非资不抵债”机构分别处置。针对“非资不抵债”机构,实施特定第1号措施,包括特别监督、资金贷款、特定股份的承诺等;针对“资不抵债”机构,实施特定第2号措施,包括特定资金支援,迅速转让业务框架,存款人、保险合同者及投资者保护等(见表1和图1、图2)。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可借款或发债。存款保险机构在实施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时,必要情况下经内阁总理大臣和财务大臣认可,可向日本银行借款,也可发行存款保险机构债券。政府在国会决议范围内对存款保险机构借款或发债提供担保。四是专设危机应对账户。存款保险机构实施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所需的费用,通过专设危机应对账户进行单独管理。五是处置费用由金融机构事后负担。存款保险机构实施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产生的损失,原则上由金融机构事后负担(特定负担金)。例外情况下,如因征收特定负担金可能对金融系统稳定带来重大风险时,政府可以提供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