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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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70年:发展历程与改革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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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含基金征缴收入、各级财政补贴及利息收入;原始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第三阶段从1998年至今,这一阶段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阶段。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个人账户统一按缴费工资11%缴纳。200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将个人账户缴费比例下调至8%,并规定个人账户可以跨省转移及继承。200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各地做实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8%。2009年国务院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进行了调整,除原有的个人账户资金可全部转移外,统筹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2%转移。这极大地提高了流动人口参保的积极性,保障了流动人口的权益,与我国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所要求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相适应。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进入法制化阶段。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多元征收模式的终结。2019年国务院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要求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费率高于16%的省份统一降低至16%,低于16%的省份逐步提高到16%。至此,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工薪劳动者,且实现了工薪劳动者在养老保险缴费阶段的公平,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提供了有力保障。表1为1989-2018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