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共型共益企业法案与共益企业法的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Alexander F.(亚历山大.F,2016)翻译整理
在共益企业实验室对政府立法组织的不断游说下,共益企业的合法性地位也逐步得到了美国30多个州通过的法律的许可。美国对于共益企业这一新型混合型组织有了相关立法,从而实现了法律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支持,共益企业这一新型使命驱动型企业进而获得了市场运营的外部制度合法性。在美国,法律制度范畴内的混合型的组织形态的主要包括:共益企业、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目的公司与灵活目的公司。尤其是共益企业实验室(B-Lab)敦促州立法机构采纳他们起草的一项名为“共益企业法案”(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MBCL”)的法规。在共益企业实验室的推动和帮助下,美国特拉华州2013年通过了一项法令,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结构,即董事的职责是否超出了对股东的责任并包括所有利益相关者。然而,特拉华州的法规与共益企业法案(MBCL)有一些显著差异,在一些维度中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术语,使用特拉华州版本的公司被称为“公共型共益企业”(Public Benefit Corporations),有时也被称为“PBC公司”。“PBC”公司法案与共益企业存在的区别如表1。在外部制度合法性地位得到确立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寻求通过共益企业实验室的认证,通过评估认证框架验证他们的独特的价值观集合,从而有效地证明共益企业家的双重使命驱动下的价值实践。
图表编号 | XD00609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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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阳镇、尹西明、陈劲 |
绘制单位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