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Y市河长制转移的行动者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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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策转移中的政策“再建构”研究——基于江苏省一个地级市河长制转移的扎根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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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制的传播是创新主体与媒介、移入地区政策主体互动的产物,传播的渠道包括政策文本、媒体报道、会议、实地调研等方式。尽管自河长制诞生以来,学术界对这一制度创新存在一些反思与疑虑,甚至有些学者将其定位于“有效但非长效”“阶段性”[42]的制度设计,但这种制度设计却赢得了上级政府的大力推崇。2008年江苏省政府在太湖主要入流河湖实行双河长制,2012年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的工作意见》,河长制在江苏迅速传播扩散(参见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