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检验报告在案件中的不同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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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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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看出,实务中将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甚至与监测报告混淆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首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名称上就没有统一的规范,除了“检验报告”外,还具有“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检验证明”等称谓,毫无疑问,这是造成两者混淆的第一道关卡。其次,部分辩护律师在环境污染犯罪中,由于缺乏对检验报告这类证明材料的了解,无法准确区分“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在庭审中,经常有辩护律师提出的质证意见是“这份检验报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显然,这类质证意见是将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混淆了。最后,由于证据材料的形式上相似,并且审查认定方式与鉴定意见的一致性,让法官在心理上容易形成“检验报告实质上就是鉴定意见”的偏见,调研中有法官直言:“我认为检验报告就是未上升到司法鉴定名录中的鉴定意见,在审判中的作用和鉴定意见一样。”不难看出,虽然大部分法官能够辨别二者区别,但在心理上已经将其与鉴定意见等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