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组织中亲社会行为的范畴》
资源来源:根据Bolino和Grant(2016)及相关文献整理。
心理学与社会学的研究者认为,亲社会行为(prosocial behavior)泛指主流社会群体所确定的有利于他人的行为(Penner等,2005)。而在组织行为学领域,学者们给出的界定既有分歧,也有共识。首先,组织中的亲社会行为源于“超越”正式工作要求的自发行为(Brief和Motowidlo,1986)。现已发展为包括角色内、外的主动或被动行为,如完成角色内的工作职责、付出角色外的努力、积极主动的提供帮助、对请求援助的响应等(Bolino和Grant,2016)。其次,自亲社会行为引入组织领域后,不同学者对其名称表述不同,如亲社会组织行为(prosocial organizational behavior,POB)(Brief和Motowidlo,1986) 、组织公民行为(OCB)(Organ,1988) 等。De Cremer等(2009)还提出亲社会行为多以OCB或合作行为的方式呈现,而Vos和Van Der Zee(2011)则指出亲社会行为表现为合作和帮助行为。同样,De Dreu和Nauta(2009)认为,亲社会行为是工作合同外的帮助同事、维护组织利益和声誉等一系列自愿行为;而Bülbül(2014)认为亲社会行为是由个人或团队执行的有益于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包括使内部个体(如同事)、外部个体(如客户)、组织内部(如组织规范和工作职责)或组织外部(如公司形象)受益的行为。不过,在所有研究中,Brief和Motowidlo(1986)对POB的界定得到了学者的普遍认可,即POB是指:由组织成员完成,对象是与行为人共事且承担组织角色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目的是促进以上对象的福祉。Bolino和Grant(2016)采用该内涵,将组织中亲社会行为定义为:组织成员进行的旨在促进或保护他人、团体、组织福祉的行为,并在该内涵基础上,以亲社会行为为总概念,确定了一系列组织情境下的亲社会行为(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58706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5.20 |
作者 | 彭小平、田喜洲、郭小东 |
绘制单位 | 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重庆工商大学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