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同种网络帮助行为不同裁判结果案件对比》

《表1 同种网络帮助行为不同裁判结果案件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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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与“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图景——基于72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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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5]与王某诈骗案[6]中,(见表1)二人的行为均是日常的业务经营行为,李某为他人提供语音平台安装及技术维护并按月收取费用,王某转租语音平台赚取差价,二人的行为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得知他人在利用语音平台从事“重金求子”电信诈骗活动后,二人主观上仍然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李某与王某的帮助行为性质均相同,但是法官却做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李某被认定构成本罪,而王某却被认定构成诈骗罪。巧合的是,这是同一个法院的两个不同合议庭做出的判决结果,更加凸显本罪司法竞合认定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