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6—2017年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不同类型作品的案件数量对比16》

《表1 2016—2017年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不同类型作品的案件数量对比16》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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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类型化视野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判赔考量因素研究——以2016—2018年1270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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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对象在理论上可以涵盖一切作品类型,但是实践中,文字作品始终是此类侵权的重灾区。随着短视频产业和娱乐节目直播平台的崛起,我国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即便如此,文字作品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仍然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每年例行的“剑网”专项行动12、法律法规实施13以及行政监管工作中都有着突出地位。本文根据前述六种作品类型,将各类作品在所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的比重、判赔金额的均值14以及判赔金额的标准差15进行对比,结果如表1、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