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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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申诉案件中阅卷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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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审查起诉是辩护律师能否行使阅卷权的临界点:审查起诉之前的立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不可以阅卷,审查起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但是在表一所列的5类申诉案件中,除了第2和第5类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在原诉讼阶段并不是必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按照《律师代理申诉意见》的规定不对申诉案件作出区分一律“依法保障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意味着原诉讼阶段辩护律师没有权利查阅的一些案件在申诉阶段可以查阅了,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否与诉讼阶段中规定辩护律师不可以查阅未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卷宗材料的初衷发生冲突。如果对律师是否享有阅卷权按照申诉案件原办理阶段进行区分,又是否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申诉的本质是希望在正常诉讼程序之外获得法律的特殊救济(1),此阶段还不让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申诉权利,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息诉罢访工作的展开。同时,部分申诉案件可以阅卷、部分申诉案件不可以阅卷,容易导致当事人的误解,也有悖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