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刑事责任年龄:行政拘留执行年龄降低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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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执行年龄降低之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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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刑法的规定,意见稿的规定较为粗糙: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或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14至18周岁的责任承担,《意见稿》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但《意见稿》没有必要像刑法一样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何种行为执行行政拘留。因为行政的特性决定了行政需要一个裁量的空间。裁量主要包括决定性裁量即是否作出决定的选择,选择性裁量即对种类、期间和幅度的选择,以及裁量收尽即选择唯一。[10]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对未成年人进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间都需要行政机关裁量判断。刑法规定的那八种犯罪的性质比起一般的犯罪,性质属更为恶劣,因此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保护。破坏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轻微的刑事犯罪、一般的犯罪、八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有明显的梯度。如果将破坏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和轻微的犯罪再细分梯度即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哪些行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一是会使治安秩序的维持变得复杂,因为法律适用变得繁琐,二是增加了行政机关判断违法事实、是否给予处罚的裁量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