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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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医药条例立法困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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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医药发展也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了推进中医药法制化建设,国家推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各地立法节奏明显加快。贵州、广西、黑龙江等5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中医药条例。此外,山东、四川、云南、陕西、江苏也相继修订了地方性中医药法规(表1)。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长时间的法律实践开始意识到中药及其制剂的特殊性,应当在专属立法中予以明确,因此这一阶段的地方中医药条例开始纳入中药内容,法规名称也由“中医条例”逐步变更为“中医药条例”,其中四川、内蒙古、山西还分别设立了中药与制剂、蒙药中药与制剂、中药产业专章,对中药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