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YC/T 164—2012[1]中规定的允差》
根据YC/T 164—2012中的允差规定(表5),比对样品与标准样品相对密度的偏差不可超过±0.007 0(加香香精)和±0.008 0(加料香精),比对样品与标准样品折光指数的偏差不可超过±0.004 0(加香香精)和±0.008 0(加料香精)。如表4所示,对于加香香精S01,所有比对样品的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都满足允差要求;对于加料香精S02,当浓度≤95.0%时比对样品的相对密度超出规定允差(±0.008 0),而所有比对样品的折光指数均满足允差要求;对于加料香精S03,所有比对样品的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都满足允差要求;对于加香香精S04,当浓度≤92.5%时比对样品的相对密度超出规定允差(±0.007 0),而所有比对样品的折光指数均满足允差要求。
图表编号 | XD00212611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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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01 |
作者 | 郭文、黎玉茗、赵瑞峰、伍锦鸣、胡军、罗福明、刘珊 |
绘制单位 |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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