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分组T检验结果:民营资本入股与银行绩效改进——基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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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资本入股与银行绩效改进——基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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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排除自选择对本文结果的影响,参考Zhu和Yang (2016)的研究思路,[2]将样本期内没有民营资本入股的城商行记为样本1,将样本期内有民营资本入股但民营资本入股前的城商行记为样本2。如果民营资本以经营绩效为标准,选择性地进入城商行,那么样本2城商行的经营绩效应该显著高于样本1。鉴于完全没有民营资本入股的城商行个数过少,不符合T检验的样本量要求,本文将民营资本未入股条件放松至民营股东持股量低于样本10分位数(1.88%)或低于5%,以保证T检验所需样本量。样本1为整个样本期内,民营股东持股比例低于给定界限的城商行。样本2取民营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界限之前的样本(但样本期内至少有一年民营股东持股比例高于给定界限)。如果民营股东按照经营绩效选择是否入股,那么样本2城商行的经营绩效应该显著高于样本1。具体T检验结果见表7。结果表明无论以样本10分位数(1.88%)还是以5%作为分界点,样本1城商行的经营绩效在统计上并没有显著高于样本2。从统计结果看,民营股东自选择行为不成立,实证结果未受到自选择因素干扰。